18考研法硕民法学知识点:代理权的终止

2017-07-25 16:20

来源:

作者:

当前所在位置:广州新东方学校>>>考研



2018法硕考研复习已经到了冲刺阶段,下面是小新为各位考研的同学整理总结的法硕民法学相关知识点,希望能够帮助大家更好的复习!

  2018法硕考研民法学基础知识点:代理权的终止

1、代理权终止的共同原因

(1)代理人死亡或法人消灭。

代理人死亡或作为代理人的法人消灭,代理权失去承担人,当然消灭。

(2)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。

代理人以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为条件,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肯定无法担当代理职责,代理权也终止。

(3)本人死亡或法人消灭。

代理权是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关系,两者之中任何一方人格消灭,代理权理应终止。

△但自然人死亡或法人消灭是个事件,代理人有可能不知,或终止代理对本人不利。为保护本人之利益,最高人民法院《民通意见》第82条规定了四种例外: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,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:

A.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的;

B.被代理人的继承人均予承认的;

C.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约定到代理事项完成时代理权终止的;

D.在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进行、而在被代理人死亡后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完成的。

2、委托代理终止的特别原因

(1)代理事务完成,代理已无存在的必要。

(2)授权行为附有终期的,期限届满,代理权终止。

(3)代理权撤回。代理权撤回是本人直接终止代理权的意思表示。民法通则第69条第2项谓之“被代理人取消委托”。授权行为如是向第三人表示的,撤回之意思表示也得告知第三人,或以公示方式(如将意思表示发表)进行。

(4)代理人辞去代理。辞去代理是代理人放弃代理权的意思表示。民法通则第69条第2项谓之“代理人辞去委托”。辞去代理属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,于意思表示通知本人时生效,至于辞去代理是否构成对原因行为的违反,在所不问。如律师辞去代理导致违反与本人的委托合同,辞去行为仍有效,本人可追究代理人的合同责任。

3、法定代理终止的特别原因

(1)本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,这里应解释为本人取得完全行为能力;

(2)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;

(3)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。

关注我们

一网打尽

托福雅思GRE

考研留学BEC

GMAT托业SAT

广州新东方

专注更专业全面的教育资讯

懂你更关心你


了解更多考研资讯>>>考研


>>>推荐阅读

考研何时开始备考?

2018考研八大热门专业

2018考研英语全阶段复习规划

"考研热”对2018报考的六大启示

高分学员经验丨如何从四级480分到考研78分

2018考研必读通关初试的前辈都是凭什么成功的?

 

戳图更有惊喜大礼等你免费领取!


新东方广州学校微信

新东方广州学校官方咨询微信:小小新:(微信号:gzxdfsc

了解更多优惠活动、课程安排,欢迎添加我们的微信号【gzxdfsc】,
这里将随时有顾问提供专业课程咨询和优惠发送,感谢您对新东方的支持。

焦点推荐

版权及免责声明

凡本网注明"稿件来源:新东方"的所有文字、图片和音视频稿件,版权均属新东方教育科技集团(含本网和新东方网) 所有,任何媒体、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、链接、转贴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复制、发表。已经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、网站,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"稿件来源:新东方",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。

本网未注明"稿件来源:新东方"的文/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,本网转载仅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,并不意味着赞同转载稿的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。如其他媒体、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,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"稿件来源",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。如擅自篡改为"稿件来源:新东方",本网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。

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,请作者见稿后在两周内速来电与新东方网联系,电话:010-60908555。